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严禁与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代理业务的通知
(赣保监中介〔2008〕35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极少数保险公司在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如保险索赔公司)设立出单点,委托其开展机车险业务。该行为违反了《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为维护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只能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并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与不具备代理资质的单位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并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二、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展业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代理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其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三、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
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公司保险代理业务的内控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将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