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每年由财务人员会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定期清查盘点。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经办或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意外损失、盘亏需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做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和核销。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无偿调拨、报损报废、转让、置换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审批处置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1,000元的(含1,000元),经办公室审批;
(二)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10,000元的(含10,000元),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三)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100,000元的(含100,000元),由局办公室、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局领导审批;
(四)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200,000元的(不含200,000元),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调拨。
部门变更或整建制划转等原因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须依据资产划转文件进行资产清查后,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划转。
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办妥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否则,将对退休人员暂缓返还已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暂缓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房屋等资产的报损报废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附专业技术、房产等部门的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公务用车报废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