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4.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补贴及其他奖励政策均实行按年度申报。
按年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单位)须将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本条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一)申报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5.已完工的项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申报会展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展位、展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办公用房租金、农贸市场(农加超)、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费用等补贴以及原创影视动画播出等一次性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4.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5.床位证明材料;
6.相关国际认证费用支付凭证;
7.相关商标、名牌、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百强旅行社认证及动漫作品获奖、播出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税收地方留成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应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