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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沈阳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11.放宽出资人条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被委托人汇款时明确其代为出资关系,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登记机关即予认可。

  12.放宽分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分公司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1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外埠企业在沈投资且使用其字号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经企业集团同意,允许其成员企业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经连锁总部批准,各连锁单位名称中可冠连锁总部名称简称。

  14.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企业住所可申请登记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不具体登记为乡镇及村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自然人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个体创业的经营场所。

  15.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对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不变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再重新提交验资报告;对外资企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由董事会或投资者决议或决定的,免于提交董事会或投资者决议或决定,可直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6.简化外资企业主体资格确认手续。对已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一年内再次申办外资企业的,免予提交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手续原件。

  17.简化企业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年度审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18.减少外资企业审批手续。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再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申请登记。

  19.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部门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20.支持连锁经营。引导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投资方式,设立分店或加盟成为其他连锁店的分店开展连锁经营;允许个体户接受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从事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代销业务。

  21.支持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创业。对有就业愿望的,免费培训经营技能;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实行创业指导师一对一帮扶。

  2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帮助合作社实现品牌经营,培育著名商标;建立农业合同指导服务站,为合作社提供合同政策咨询,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定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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