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沈阳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环境,应对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严峻挑战,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下放登记事权。赋予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工商局市级登记管理权限,直接核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县(市)局工商所可直接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试行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实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探索公司债权转股权模式,以激活企业静态资产。
3.试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对筹建期较长的大型企业,先确认法人资格、核发筹建执照,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后且具备经营条件时,再确认经营资格。
4.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低到1000万元,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5个减少到3个,注册资本总和从1亿元降低到2000万元。其中现代服务业和涉农企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以上且有2个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1000万元以上即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5.放宽公司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的公司,允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允许改制的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的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6.放宽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允许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其中可评估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7.放宽公司出资期限。对装备、汽车、航空、医药、化工和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其余部分可在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房地产企业可在成立之日起四年内缴足。
8.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公司自主决定对外投资数额,对外投资比例不受其注册资本及净资产数额的限制。
9.放宽对公司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股东中有因注销、自行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且其他股东无异议,允许公司正常经营;对外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
10.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收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资企业,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对前置审批中明确载明连锁总部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的经营项目,其设立的连锁分店无需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