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各部门履行公务必须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各部门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法人电子邮箱和公务员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邮件系统管理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邮箱。
第八章 网站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务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主网站首页主要信息内容每日更新1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
子网站首页信息内容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并在子网站信息更新发布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及时报送给主网站。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第三十二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