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分矿井的提升绞车、主扇、主排水泵、人车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
(七)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正确、调教不及时、无专职执机员。
(八)新改扩建矿井、水患矿井和地质资料不清矿井的探放水措施没有针对性或没有落实。
(九)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洒水消尘设施不健全或消尘管路无水,没有形成定期洒水消尘制度。
(十)安全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瓦检员、放炮员数量不足,四级培训率没有达到100%。
二、保持警钟长鸣,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县政府和市安监、行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检查活动,定期组织各时段的安全检查,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坚持常抓不懈,遏制当前安全管理滑坡的势头。与此同时,要结合当前季节特点,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年”的各项工作,深入细致地排查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隐患,严厉查处重复出现的重大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防患于未然。
(一)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加大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类重大隐患和《黑龙江省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中三级41类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严肃依法严惩。
(二)进一步严细隐患排查措施,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市区县安监、煤炭行业部门都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查找监管方面和煤矿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明确整改治理进度要求和具体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监督执法与督促指导相结合,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区县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行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肃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正确指导煤矿的生产行为,杜绝超工作面生产和非正规工作面违规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监督煤矿落实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杜绝各类不合理的生产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