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办理。
服务对象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四) 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联办件实行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事项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联办项目实行联审会议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的窗口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报告中心管理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牵头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并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 报批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报批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当事人的服务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六) 特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请急需办理的事项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特办件由中心管理机构指定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数据库,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特办件由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召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中心通知后要马上办理。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
(一)项目范围
1、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2、省、市级开发区内项目;
3、市委、市政府当年认定的金卡、银卡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4、外商投资项目;
5、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6、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7、老工业基地改造重点项目;
8、世界500强公司(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大项目;
9、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大型旅游设施、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等)
10、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重大项目。
(二)工作程序
1、绿色通道项目首先由业主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办窗口确定有关参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