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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辽地税函〔2008〕268号)


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差额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接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委托,依据协议在辽宁省范围内向各卡拉 OK 营业场所收取卡拉 OK 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可按你公司向缴费场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支付给“音集协”的著作权使用费后的余额,即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依据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须为“音集协”开具的著作权使用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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