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经费的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办发〔2006〕43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43号的各项规定,依法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按规定上缴各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安排,努力支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四)加强城建及土地方面的政策支持。城市建设要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和布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应纳入新建城区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中办发[2007]21号)文件要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批准重建的,应保证按照规划择地重建,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迁建补偿费用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经济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税务、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通过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各类组织和个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动员城市单位、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
六、加强对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教育、人事、文广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扶贫计划,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质量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先进县(区)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科学规划,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特点分类制定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加强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文化法规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深入开展文化法制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文化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自觉性。要全面准确地宣传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公共文化信息,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