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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07]107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确需使用时,应先征得地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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