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市经济开发区、谯城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