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呈送紧急公文时,应在公文右上方加盖“急件”专用章;如有时限性的公文,应在“公文处理标签”、“请示工作签”、“文件送审签”、“传真电报阅办标签”或“发文拟稿封面”上注明,并提醒领导同志及时批阅。
五、核稿
(一)核稿应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严格把关:
1. 行文关。审核是否确需行文,以何名义、何种形式行文。
2. 政策关。审核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3. 内容关。审核是否观点正确、内容充实、符合实际、措施切实可行。
4. 文字关。审核是否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符号准确。
5. 格式关。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二)核稿范围
凡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登记、编号并印发的公文草稿,由经办科室负责核稿,经分管文字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统一把关,报送相关领导审核签发。核稿手续不全的不予编号。
(三)核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相关科室、有关领导核稿时提出疑问或要求完善的问题,承办人应作出说明或进行完善。
2. 核稿时发现与有关政策法规、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实质性问题,应将文稿退承办人重新办理;对文稿改动较大的,应主动与承办人商量、沟通。承办人应主动清稿并将修改稿一并存档备查。
六、审批
(一)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应直接批示。
(二)公文呈批中,如果几位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最后一位领导应明确态度。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兄弟地市、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签发;会议通知由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签发;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