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文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而无该部门意见的,应要求报文单位补报;或由办文科室以“公文转办单”形式将公文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及时催办。
3. 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请示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来文需要办理的一般事项,无需正式发文或未确定正式发文的,由办文科室以“文件送审签”或“请示工作签”形式提出意见(重大的或比较复杂的问题可先口头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后再提出意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文秘科统一呈送分管业务的副秘书长审核,呈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待签公文在送领导签发前,应将有关的附件按顺序附后,包括原文、有关部门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资料、领导批示等。
(二)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部队等方面工作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办理应按市政府办文限时制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1. 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文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需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根据情况确定部门反馈时限)。
2. 主办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文件,承办人一般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呈批。
3. 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难于按时办结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呈送
(一)呈办件一律加“公文处理标签”、“请示工作签”、“文件送审签”、“传真电报阅办标签”或“发文拟稿封面”,一般按领导排序自下而上呈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多头呈送或越级呈送。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呈送。
(二)呈阅件一般加盖领导名章,凡已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在名章后注明。呈阅件份数多的可同时呈送多位领导,份数少的按领导排序自上而下呈送。
(三)呈办件和呈阅件由文秘科或值班联络科呈送。
(四)公文在呈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而事情又较紧急时,按以下办法运转:
1. 应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或审批的公文,可送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核或审批。
2. 应送分管副市长审核或审批的公文,可送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