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
(亳政〔2009〕8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药材市场秩序,确保药品药材质量安全,根据《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加工、炮制、经营、收购中药饮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需要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罂粟壳及28种毒性药材;严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严禁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医疗器械。
三、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的各经营单位及个人要积极响应市政府药品药材集中仓储管理的号召,全力支持中药材交易中心升级改造和药品药材条形码管理工作,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建立电子监管档案。
四、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初加工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药业发展局登记备案;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材的固定门店,必须到市药品药材市场联合执法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经营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必须按照《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份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严禁使用“加重粉”、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六、对不按照规定从事中药材初加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管部门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没收其全部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七、托运站、邮政局、火车站等单位在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托运、邮寄和运输业务时,必须索取合法证明手续,建立业务档案,严禁违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