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价费[2008]54号)
各城区和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教电[2008]83号)精神, 经研究,现将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1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65元。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收取借读费。
四、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借读费、住宿费。学生宿舍安装有管道直供热水的,可收取宿舍直供热水费。
五、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44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35元。
六、住宿费、宿舍直供热水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结合各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专业性公办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杂费收费标准,要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文通知。
九、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