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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价费[2008]55号)


各县、区物价局,市直属高中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代收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代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仍按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2002]58号)执行。

  二、从二〇〇八年秋季学期开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和《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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