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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情况的汇报


  (2)农村用电价格。明确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3)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取消作业本费和课本费。除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4)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5)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6)有线电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7)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3、做好宣传。充分利用价格信息网站载体,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确保国家、自治区有关支农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三)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市物价、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及我市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价格收费提出了降低、取消好保留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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