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各级各类市场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59号)
市属各级各类集贸市场:
为了切实落实好国家有关停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政策规定,规范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市场设施租赁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各类集贸市场一律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水平。坚决杜绝借停征 “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机提高或变相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或收取各种形式的押金、装修费和各类管理费。
二、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时,应与经营户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并遵循收费公开、张榜公示的原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超标准收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不得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三、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南宁市物价局 原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公平、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努力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和经营行为。市场内的经营者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不参与或组织罢市,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市工商、价格、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市场和价格大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