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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72号)


南宁市卫生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校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在4#学生公寓楼和小公寓楼新安装了宿舍直供热水系统。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向在综合楼、4#号、小公寓楼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收取热水使用费15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收取热水使用费后,应确保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给。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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