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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宾阳县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宾阳县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8]76号)


宾阳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收取房产档案查询服务费的请示》(宾价费报[2008]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宾阳县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收费的批复》(桂价费[2008]45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和宾阳县黎塘房地产管理所收取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你局在不超过以下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条件下,根据当地档案系统服务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核定:需出具证明材料的60元/档·次,不需出具证明材料的50元/档·次。

  二、收费原则: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收费对象:在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以及其他原因(包括法院查封、拆迁等限制情况)需要查询和利用房屋权属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四、收费范围:除新商品房、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廉租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级国家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查询房产档案资料不能收取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外(打印复制资料费用除外),其他依据业主(或当事人)自愿提出查询房产档案资料要求,并提供相关查档服务的,均可收取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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