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8]83号)
南宁技工学校:
报来《关于核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结合你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安保险和意外保险由学生自愿办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保险服务的,不得从中获利。
四、学校为学生公寓配备床上被褥等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销售商品。
五、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进行结算,并将收支情况在校园醒目位置公布。
六、学校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家庭困难学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收费问题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