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结算凭证的预审、汇总、报支;
(五)负责运用现行财务管理单机版登记本部门的出纳现金、银行存款账,按月编制上报市局统一格式的收支报表。
第七条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周转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管理。
各稽查局每年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预算,结合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各稽查局的经费预算。预算收支实行收支统管,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搞赤字预算。
第九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收入管理。
各稽查局的来源渠道必须正当,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集中管理,各类现金收入应在2天内全部上缴市局。不得另设银行账户、过渡户;不得滞留或截留、坐支收入经费;更不得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各稽查局取得的地方财政补助经费(包括奖励资金)遵循“谁取得,谁使用”的原则,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支出管理。
(一)结报的单据必须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各项财务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支出凭证的审批手续、报销凭证应有经办人及报账单位审批领导签字。
(二)严格审批权限。各稽查局各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现金)每次(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的,可由本单位财务报账员审核,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凭单据报账。对非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类开支且超过审批权限的一律通过预算请款程序在事前申请,报市局审批后执行。不得越权审批支付或化整为零。凡列入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购置、劳务均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稽查局财务报账员应按照市局有关报账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报账原始凭证进行预审,核实凭证内容、张数、金额。
(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大额支出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坐支现金或超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周转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