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百三十一、 法律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二、 法律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一)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三、 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 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 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执行标准:
  (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六、 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损害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害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害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三十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商标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
  执行标准:
  (一)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二)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
  执行标准:
  (一) 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且非法获利不超过一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二)非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二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执行标准: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四十、 法律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未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责令改正;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合同或者未按规定报备案、报存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损害虽不严重但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一百四十一、 法律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执行标准:
  (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二、 法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 法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逾期十日以内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逾期超过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四、 法律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一百四十五、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