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停止销售,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八十、 法律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执行标准:
  依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吊销许可证照,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二)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八十一、 法律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章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八十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十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贿赂额不超过一千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个人对个人贿赂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个人对个人贿赂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个人对个人贿赂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额超过四万元不超过六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个人对个人贿赂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额超过六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以上数额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五万元以上,可以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 违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 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二)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十、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一) 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二十万元,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九十一、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九十二、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改正,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和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九十四、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执行标准:
  (一)无交易行为发生,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交易行为发生,及时纠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有交易行为发生,未及时纠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 对直销员,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九十五、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一次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九十六、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