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选择自费疫苗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注意事项等,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4、自费疫苗与免费疫苗应尽可能避免在同一天内接种,以降低出现疑似副反应处理难度。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控制传病染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黄德华任组长,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其它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襄樊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协调。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以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9月1日在全市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完善保障机制。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2号)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关要求的通知》(鄂卫发[2008]45号)有关各级财政经费保障的规定,落实本地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相关政策和专项经费保障,把基层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和各级免疫规划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免疫规划经费的管理,及时将免疫预防项目经费下达到各预防接种单位,按时支付基层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同时,要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当地财政、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政府部门之间免疫规划的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免疫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