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省七厅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并正确处理好农机安全生产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事故死亡人数等农机安全生产的主要考核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要保持农机监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安排农机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技术装备建设投入,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效运转。
二、强化管理,依法抓好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督促农机部门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管理。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规定,对所有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置三个月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全国统一的牌证。以往购置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必须补办入户手续,申领号牌。严禁未获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三、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