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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在建水库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件。

  (五)要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小型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汛期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报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储备防汛物资,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调度运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严格实施。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加强对病险部位的日常巡视检查。

  (六)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市水利局要制定建设月报并定期对全市重点小型水库加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加固项目销号公告制度。对于通过加固脱险的小型水库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公布当年销号的水库名单和除险加固责任人。

  四、严格程序,抓好工程验收,科学评价除险加固效果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主持。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全部档案移交给管理单位。

  五、健全机构,规范管护措施,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重点小型水库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理主体,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两项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一)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做好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各级政府要确定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指导,落实看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将日常巡视检查和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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