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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推行“四制”管理,构筑责权明晰的建管体系

  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加固工程行政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水利部门是重点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以及对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是重点小型水库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

  (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推行适度集中的建管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数个相对集中的非经营性项目法人,由同级地方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法人申报和批复文件应明确法人代表、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项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组成,可设办公室、工程科、财务科等机构,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项目法人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且不得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师职称。项目法人在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前,须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实施方案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四)重点小型水库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可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打捆招标,招标执行工作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襄樊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3]23号)和《关于加强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襄办文〔2005〕4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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