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招聘临时聘用人员,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时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时为每一位被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三)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收集、整理并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临时聘用人员档案资料,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 用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训。
(三)协助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等事宜。
(四)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按时移交给派遣机构。
(五)按协议规定向派遣机构划拨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机构的派遣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派遣机构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确需留用,要按照襄政办发[2007]89号文件规定,先与现有人员办理解除用人关系手续,属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使用岗位的,再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属市政府批准的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钱养事”岗位或者其它临时性岗位聘用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计划核拨人员经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经费由单位自理。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