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
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以钱养事”岗位和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项目管理期间所必需使用的临时人员,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人事计划总量控制外确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临时人员。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理由和数额,报市编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聘用。具体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工单位依据批准的数额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条件,委托依法设立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下称派遣机构)选派。
(三)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就临时聘用人员的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派遣机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派遣机构将临时聘用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派遣机构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派遣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