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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城镇住户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城镇住户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城镇住户、居民消费价格(CPI)抽样调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和居民消费价格工作是政府目标考核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是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监测、城市贫困监测、考量民生的核心指标,为各级党政领导掌握和研究人民生活、市场价格、货币流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居民消费价格(CPI)指数的测算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价格是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综合反映,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关系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做好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判断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好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调查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精心组织,落实任务

  全市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负责,除直接负责市区调查任务外,还要对各县(市)、区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十堰调查队和各县(市)统计局、城调队要充实调查力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查方案和原则,在规定的样本框内,市区抽选100户居民家庭,各县(市)抽选5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日常居民家庭收支调查。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各地未经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抽中的居民家庭。样本抽取后,要迅速落实调查记账任务,并要对抽中的调查户进行记账方法和制度的培训。各地住户调查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下发的《城市住户调查基础工作规则》,加强审核,杜绝人为干扰数据的现象,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调查情况和调查中发现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确保2009年1月正式纳入全市汇总,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采集方式、采价时间、统计调查对象和范围,切实保障价格统计资料来源、计算方法和口径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好“定人、定点、定时,直接采价”的采价制度。在当前CPI高企、工作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基层调查人员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现场收集第一手价格信息,对统计数字真实性负责,勇于和善于抵御各种对统计数据干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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