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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1.新闻媒体得分应不低于28分;
  2.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3.凡倒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共30分)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A2

重点

领域

语言

文字

工作

B17

制度建设

(8分)

C60对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有要求,3分

有任一单位无要求,扣1分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等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6)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C61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3分

有10处以上,得3分;每缺一处,扣0.5分

C62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2分

近2年组织开展过宣传活动,得2分

B18

普及普通

(9分)

C63一线服务人员在应该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5分

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0.5分

C64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均达到规定等级,4分

合格率达80%,得4分;达50%,得2分;不足50%,得1分;均未参加测试,不得分

C65单位名称牌、招牌用字规范,3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名称牌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不得分;名称牌中中文未置于主要位置,不得分

B19

用字

规范化

(13分)

C66地名牌、公交站名牌、交通指示牌等用字规范,3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

C67地名牌、交通指示牌正确、规范加注汉语拼音,2分

每出现一例不正确或不规范加注汉语拼音,扣0.5分

C68广告用字规范,3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

C69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人员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2分

上述人员70%参加培训,得2分;70%以下,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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