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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1.党政机关得分应不低于42分;
  2.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3.凡倒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学校 共70分)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A2

重点

领域

语言

文字

工作

B9

制度建设

(19分)

C33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 3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5分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等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6)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C34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4分

有任一学校没做到,扣1分

C35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 4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

C36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 4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

C37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

B10

普及普通话

(23分)

C38师生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  5分

每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1分

C39师生在会议、宣传等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4分

每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1分

C40在职适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率达80% 8分

测试合格率达80%,得8分;不足80%,得3分

C41学生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6分

中小学视抽查情况酌情给分。中等职业学校上学年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规定等级,得6分;达80%,得4分;不足80%,得2分

B11

用字规范化

(16分)

C42名称牌用字规范  4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学校名称牌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不得分

C43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用字规范 3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校训等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不得分

C44公文、试卷、校刊(报)及其他印刷物用字规范 4分

文头、刊头、封面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正文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C45教师讲义、板书、批改作业等用字规范 5分

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扣0.5分

B12

宣传工作

(12分)

C46设置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提示牌   3分

有10处以上,得3分;缺一处,扣0.5分

C47设有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 4分

有2处以上,得4分;每少1处,扣2分

C48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 5分

近2年均举办过宣传活动,得5分;有任一年未举办,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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