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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努力实现2010年我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语字〔2007〕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2010年以前“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对语言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其中教师和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等)应该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法规和标准,使社会主要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要重点规范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党政机关、学校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要做到文字规范、字形完整。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规范字的标牌。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业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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