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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2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是公共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对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部门职责以及经费保障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作为加强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二、落实政策,完善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全面落实。县(市、区)级财政要承担本级及乡镇(城市社区)防保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经费和基层预防保健人员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并按每针次2.5元的标准足额落实。

  市、县两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县乡两级一类疫苗接种情况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承担的接种工作任务足额将经费落实到乡、村接种点接种人员手中。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的免疫预防专项经费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后,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足额拨到项目执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免疫规划专项经费。

  三、明确职责,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确保免疫规划工作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规划的财政保障政策,将免疫规划的接种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使用效果考核与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计划,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将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纳入对托幼机构、学校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以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将查验信息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假劣疫苗的查处工作,确保接种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宣传部门负责将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查处预防接种价格监管。公安、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及儿童监测管理,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实施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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