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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十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六日

十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内容、范围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调查了解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多方面,科学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精确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将作为各级政府制定开发区土地供应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开发区扩区、升级的最重要的资料。该工作成果一般每两年更新一次。

  我市本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2007年以前经过批准公布的省级开发区,包括十堰经济开发区、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十堰西城经济开发区,郧县经济开发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房县工业园区、郧西工业园区、竹溪工业园区。具体范围是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依法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全部土地。

  新近批准的或未被批准的园区(开发区)暂不作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新近批准的园区(开发区)要做好基础资料收集,为下一步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打好基础,并按照有关要求,尽量实施集约化用地。

  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十堰经济开发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西城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十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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