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