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力度,保证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71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通过全面排查,摸清我市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对群众举报、监管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对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行业以及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地区进行重点排查。
二、工作主体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面排查工作时间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按工作进度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08年11月20日前,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业、本地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月31日,各行业、各地区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三)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工作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机制的作用,组织协调好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风险排查工作负总责,充分运用联席会议机制,突出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作用,切实做好本地区风险排查工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形成合力,抓住风险排查的有利契机,加大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