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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我市律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我市律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已签订的《云南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协议书》之规定,省律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云南省律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约定,我市所属全体注册执业律师以及按比例扩展的有关实习律师或事务所其他辅助人员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分别支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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