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挂钩。开展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查清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状况,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园区)扩区、升级的依据。对土地利用达到评价要求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申请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五、加快建立保障工业用地的执行机制
(十三)实行保障工业用地的激励政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用地报批快、供地率高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对节约集约用地效果好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奖励。对建设用地报批慢、供地率低、节约集约用地效果差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削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纳入金融支持的重点对象。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落实保障工业用地的共同责任。改进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工业用地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建立保障工业用地的协调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争取用地计划力度,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加快供地节奏,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工业项目准入立项,尽快编制全市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积极组织重点项目申报,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争取用地计划;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不得违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要加强对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的把关;招商部门要围绕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研究改进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人民银行襄樊市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机构有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统征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发展改革、招商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实施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落户的利益分享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建设用地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招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开展县(市)、区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促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