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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的意见


  2、被考核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并实施行政问责:

  (1)个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2)在防控查处村(居)民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包庇、纵容、支持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八)“一票否决”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在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作进行考核,对拟进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进行集体研究,初审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城管委办公室对拟被进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应听取拟被进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并将该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如实报告。

  (九)自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将被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并需经城管委办公室验收合格;否决期满仍不合格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继续执行“一票否决”决定,直到合格为止。

  四、在防控和查处村(居)民违法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视情节移交市监察局依法依规查处。

  五、市直有关部门、团体拟对被考核对象实施评先授奖的,应事先征求市城管委办公室意见。

  附件:1、村(居)民违法建设“一票否决”考核量化标准

  2、本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的“重大或群发性”村(居)民违法建设的量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村(居)民违法建设“一票否决”考核量化标准

  一、百分制考核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考核单位,城区政府、管委会得分为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得分的平均值。

  二、一级控制区考核标准:未能及时巡查发现村(居)民违法建设,被投诉到城管委办公室信息中心或政府网站等,经城管委办公室核实,尚处基础状态的每起违建扣0.5分,处一层状态每起违建扣1分,处两层(含一层封顶)每起违建扣1.5分,处两层以上(含两层封顶)扣2分;监控不力造成违建继续,每起违建加建一层扣1分,每起最多扣3分;违建未及时查处每起扣2分;规划、城管、土地等部门要求将违建予以拆除,没有及时拆除每起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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