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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的意见


  (三)村(居)民界定。本《意见》所指的村(居)民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的村民;“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仍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四)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中心城区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责任主体为:襄城区人民政府、樊城区人民政府、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隆中风景区管委会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有集体土地的)。

  (五)建立防控网络。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均要明确相应的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机构,形成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网络,对各自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的防控管理实行逐级实施、层层负责。

  三、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制是指对没有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防控、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要求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在评先受奖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七)“一票否决”标准

  1、对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1)未明确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混乱,造成工作被动的;

  (2)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辖区重大或群发性村(居)民违法建设的;

  (3)在防控管理村(居)民违法建设过程中,对依法应予拆除未拆除而采取罚款或收费方式进行处理的;

  (4)对违法建房户出具虚假“危房”证明、虚假审批手续、虚假村(居)民身份等证明的;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越权批准宅基地,纵容违法建房的。

  (6)对辖区村(居)民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并按城市规划分级控制区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市城管委办公室将每月考核分数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年度平均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将被“一票否决”。分级控制区范围的划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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