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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审批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单位)预算;否则,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重点工程、重大公益性项目等成立的指挥或协调机构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活动结束或指挥、协调机构撤销的,市审计局应及时进行专项审计,清理账务,核实资产,并将资产移交市财政局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向上级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资产或调拨的专项物资,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占用的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优化资产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市财政局调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下同),报市政府审批。资产的调出、调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应实行问责制。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已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不准以公益设施作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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