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办学校要把实施素质教育摆在教学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创新为突破口,积极解决制约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问题,着力构建德育为先的育人模式,加强以师德为核心内容的教师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五、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到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广告用语应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六、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八、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对民办学校定期与不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和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在检查中,要把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核查民办学校财务运转、教师管理、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年度检查工作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待检查完成后,各有关高校、各市(州、地)教育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