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教民办发[2008]28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地)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和《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地要遵循“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民办学校的资格审批工作。
二、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到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三、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其校长、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的教师,应具备《
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任职资格。要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