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黔教民办发〔2008〕285号)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各市(州、地)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民办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本通知下发前批准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请将《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一)填好后,于10月6日-15日前上报我厅民办教育处。由我厅进行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按照《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在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教育厅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经依法审批设立,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办学许可证。各市(州、地)教育局将具备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数量(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和相关办学情况(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于10月6日-24日前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审核后,于11月3日-14日期间到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领证。
三、新修订、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详见附件四。
四、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不交旧证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不换发新证。
五、新修订、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六、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市(州、地)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认真排查,按照办学标准严格审核验收。对合格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按时换发新证;对历年年审不合格或无故不接受年审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严格整顿后,由该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重新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办学标准重新评估、审查、验收,确定合格后,再换发新证;对评估、验收仍不合格或不重新申请,视为自行停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其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对不经审批,乱办学现象进行彻底清理整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学校名称: | 校长: | 董事长: |
地址: | 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否) |
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多个举办者时,按出资额自多至少,逐一填写): |
财会人员: | 办学内容: |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图书 万册 |
专任教师 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 人 | 规划规模 人 |
在校生总数 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数 人 |
校园占地面积合计 亩,其中:学校名下校园占地面积 亩 |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已抵押的注明抵押终止时间) |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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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合计 万平米,其中:学校名下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 万平米 |
房屋所有权人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号(已抵押的注明抵押终止时间) | 建筑面积(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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