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实习条件及接收实习条件
第三章 实习审核登记
第四章 实习指导律师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七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八章 实习内容和方式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一章 实习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 各级律师协会要依照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五)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上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已满一年;
(六)未受到行业惩戒或受到行业惩戒期已满六个月。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经所属律师协会根据上述条件确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实习审核登记
第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双方签订《实习协议》,报实习所在地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报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或律师资格证号;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内容;
(六)实习人员须遵守的实习纪律;
(七)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退休等证明,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