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受省律师协会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市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的具体培训方案和课时安排,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执业律师行业特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采取专门培训和业务研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执业律师可以选择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省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委托地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凡读法律专业本科、研究生、双学位、博士学位及省律协认可的境外培训、留学的,在读期间视为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法律业务进修和国家、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参加进修和研讨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律师撰写业务论文,执业律师撰写并发表业务论文,也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参加业务委员会研讨并在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在折算学时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按下列规定折算:
(一)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按全国律协颁发的学时证明据实计算;其他全国性的涉及律师业务的培训,凭参会证明和举办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计算。
(二)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每天按八个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四个学时计算。
(三)参加业务委员会研讨活动,全国性的业务委员会一天按八个学时计算,以该业务委员会会议参会证明和课时证明认定;省、市业务委员会以实际研讨时间按一天八个学时计算,并依业务委员会公开发布的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参会人员认定。
(四)撰写专业著作或者论文,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每千字按四个学时计算。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在省级非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律师业务研讨会采用的,每千字按二个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为律师制发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证。用以记载、证明执业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应提交的证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