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省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根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教育培训计划、内容、方式,选聘师资教授课程,负责与省级律协业务培训协作,配置培训资源等事宜。
第三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律师管理实务培训以及涉外进修、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
(二)律师专业技能知识和管理实务;
(三)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
(四)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定等。
第五条 在本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包括兼职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律师申请年度考核,应当提交已参加规定课时培训的证明。
第六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要点,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省、市两级培训的方式进行。
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律师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和全省各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并向各市律师协会提供不少于24课时的全省统一培训资料,推荐不少于16课时的授课老师。